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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建设工程项目变更及签证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  时间:2020年09月09日 14:51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变更管理,规范项目签证,合理有效地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基建处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所有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工程变更是指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提出,经过学校批准的工程项目或量的调增、调减、取消、设计图纸的修改,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工程量和单价及费率的增减变化。

工程签证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施工过程发生的与设计图纸、施工方案、预算项目或工程量不相符,需要调整工程造价的)、工期调整、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四条 工程变更、签证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科学合理、规范程序、严格审批、一事一签、准确及时、先算后干”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工程项目在功能、质量、安全、投资等方面的优化。

第二章 工程变更、签证的内容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工程变更包括以下内容:

  1. 建设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从使用功能或运行管理等方面对项目内容提出合理性更改的;

  2. 原设计中涉及难以购买的材料、设备,需要完善或替代或原设计图纸中不符合现行法规、行业规范内容,要求强制执行的;

  3. 因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存在的瑕疵造成基础及结构变化的;

  4. 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与设计图纸不相符的;

  5. 在保证工程质量,不影响使用功能,符合国家规范的前提下,降低建造成本或缩短施工周期而对施工图进行设计调整或修改的;

  6. 原招标施工图已有描述,但招标工程量清单、控制价漏项且符合合同约定的;

  7. 修正设计错、漏、碰、缺的;

  8. 其他原因引起的并经各方确认有必要变更的事项。

第六条 工程签证内容中必须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明确工程发生的事实及图纸上不能标识清楚的工程量和尺寸,做到签证工程量准确、字迹清晰、书写规范、签证原因清楚、计量规范。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予办理工程变更:

  1. 未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监理指令实施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返工的;

  2. 因施工方法不正确、工序不合理或保障措施不到位导致工程返工的;

  3. 缺乏安全、环保措施以及缺少相应设施的;

  4. 利用清单子目不平衡报价,变更施工方案的;

  5. 对施工图理解不够,或对地质、地形、气候条件不熟悉导致方案改变、工程返工的;

  6. 未经同意擅自在施工图和技术规范要求以外实施的工作量的;

  7. 工程合同和施工图中虽未明确但根据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和施工工艺要求必须实施的辅助工作内容;

  8. 对能够预见的特殊事件未采取措施,或不可预见的特殊事件发生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或采取措施不力的;

  9. 其他不予办理工程量变更的情形。

第八条 工程变更、签证审批程序

  1. 申请。由施工单位提交《工程变更或签证申请单》,申请单需附计算依据。

  2. 审批。监理单位对变更申请提出意见。

  3. 基建处根据变更类型、审批权限负责协调办理《工程变更与签证内部审批单》,逐级审批,基建处根据学校相关制度办理。

  4. 签证。基建处项目现场负责人按程序办理《签证单》,签证单加盖基建处公章后生效。

变更部分工程款按原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补充合同确定的价格为暂定价格,最终价格以审计结果为准。对突发应急事件,可先进行处理,但必须尽快补办相应手续。

第三章 工程变更、签证审批权限

第九条 工程变更、签证审批权限:

  1. 申请的工程造价在2万元以内(含2万元)的,由基建处指定的项目现场工地代表、基建处负责人和监理负责人共同审核后签批;

  2. 复核的工程造价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现场工地代表、基建处负责人、主管校领导进行审批;

  3. 复核的工程造价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现场工地代表、基建处负责人、主管校领导、校长进行审批;

  4. 复核的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现场工地代表、基建处负责人、主管校领导、校长办公会进行审批;

  5. 复核的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由现场工地代表、基建处负责人、主管校领导、校长办公会、学校党委会进行审批;

第十条 未经基建处签证确认的事项,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发生的费用应由施工单位承担且工期不得顺延。

第十一条 工程因变更和签证所形成的造价变化原则上不得超过本项目中标价的10%;如超过10%,应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二条 所有工程变更、签证事项必须纳入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资料,签证内容非特殊情况,不对价格进行签证,所有签证统一接受审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91日起施行。学校其他相关管理文件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级文件有冲突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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